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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证据的属性有哪些

2021-02-2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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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类型,对此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够作为证据的,作为证据必须要符合证据属性的三个要素。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裁判证据的属性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裁判证据的属性有哪些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裁判证据的属性有哪些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规定的诉讼程序与这一审级制度相适应,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初次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最完整的审判程序,是其他程序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诉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二审法院所做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就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依法有权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生效裁判依法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生效裁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法提起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诉讼裁判证据的属性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裁判证据的属性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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