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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判案规定

2022-06-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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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常说,不管发生什么事都必须要有证据。我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证据占有主导地位,往往只有提供的证据能确确实实的存在,才能帮忙法院尽快的查明事实的真相。那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判案规定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判案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二)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判案规定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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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判案规定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证据的三性分别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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