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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2022-06-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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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很多的朋友们在生活中都会遇到一些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相对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要提起诉讼的话是需要向法院递交一定的证据,那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上述规定,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个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性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另外,应当明确,当事人所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都应视为非法使用监听器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二、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模板是怎样的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名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居住地:

  上诉请求:想要得到赔偿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为交通违规等造成上诉人损失,时间地点如下

  此致

  某人民法院

  时间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三、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以下证据:

  (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伤情、病情的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是对证据适用的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了解当事人举证的详细规定有利于诉讼活动的参与。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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