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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2018-09-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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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那么,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新民诉法诉讼代理人新增的三类人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新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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