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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2019-04-2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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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实务中,很多人分不清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对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还不是特别熟悉,那么,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特殊地域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律

  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所涉及的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民诉法特殊地域管辖的9种情况,实务中要进行认真分析比对,以确定属于哪一种管辖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当然了,若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们建议您登入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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