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驾驶员第一时间应该选择保护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交警一般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判断现场的责任划分。那么大家知道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哪些责任归则原则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该国在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于2007年修订,其中第7条规定:“如果机动车辆或者由其牵引的拖车在其运行时,致他人死亡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某物时,那么该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可排除其赔偿责任。”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美国,对于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条件,即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并不被认为是危险的交通工具,它已经受到完全的控制。
3、实行多元归责原则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分为受害人是机动车司机和非机动车司机两种情况。
4、实行绝对赔偿原则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立法是新西兰197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曾被誉为人类文化史无前例的法律制度创举。这一法律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抛弃了以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新创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依据该法,设立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和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任何意外事故和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不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原因,均可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这就是著名的“新西兰计划”,不过,这个计划并没有实行多长时间,因为它对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平衡,等于由国家掏钱为交通肇事者埋单,减轻了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就减轻了他们心理上的注意程度,酿成了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哪些责任归则原则”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般包括无过失责任原则以及过错原则等四种。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