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1-08-17 16: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失业保险是需要劳动者向公司支付一定的金额,公司再统一的向社保部门进行缴纳,以保证失业期间的一定的生活。在失业期间,劳动者除了依靠存款,还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补贴。那么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二、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这就是小编为您的带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相关内容。标准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失业者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供身份证明和失业证明来领取失业保险金。关于失业保险金,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