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咨询

我是独生女儿,父母离异,我想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房子原本是承租房(即使用权房子)动迁时仍是使用权房子,户主我母亲,同住人父亲和我,动迁补偿款是能分到一份的(即总动迁款的三分之一),现动迁组通过某种途径可以让我家的公房变换房产成私房,房产证上只写了我父母的名字,我是在旁写了同住人签名,当时不知道私房的动迁补偿款只补给产权人,现在公房转为私房后我这边无任何补偿款,我觉得利益受损了,想要寻求法律途径申请给予相应的动迁款补偿。

2019-06-21 12:29:5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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