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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0-03-2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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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逐步成为了我国各界相关人士的共识,虽然2015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对立法法的修改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但是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注意哪些问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注意哪些问题

  谈及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比较常见的说法是: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发布的条例(暂行条例)。这种说法似乎过于简单,也不够严谨。

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税收立法的内涵,似乎与上述税收法定的内涵有所不同,应当理解为关于税收的立法,并与立法法一致,即分级、分类表述。就法律层面说,税收立法也不等于税种立法,还有税收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项决定。

  第二,全国人大立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职权第三项为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项为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三项为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与暂行条例不同。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15个税种的行政法规并非都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如前所述,关税条例是根据海关法制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根据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只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其他13项税收暂行条例是根据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

  第五,条例不等于行政法规,因为有些法律也采用条例的名称,如农业税条例、学位条例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我国税率立法法现状应当注意税收立法的内涵以及关于立法机关的相关问题。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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