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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2018-10-2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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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既然有男女双方在一起,我国也有相应法律进行合理的维护,关于婚姻法中,顾名思义也就是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以此作为处理的依据。那么在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四项: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的介绍。小编提醒的是,如果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一方如果有作假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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