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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

2019-02-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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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注册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那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保险公司注册程序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说明一二。

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

  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所以说保险公司注册资金不存在认缴期限的问题,必须实缴资本。

  二、保险公司注册程序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的统称,它们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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