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当事人想要起诉,就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而借款合同中原、被告就是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那么大家知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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