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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

2020-04-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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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当事人想要起诉,就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而借款合同中原、被告就是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那么大家知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之一就是需要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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