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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

2020-04-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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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偿权顾名思义就是担保方替借款方还清欠款后,担保方向借款方追偿的一种权利,或者就是贷款人直接向担保方追偿的一种权利。那么大家知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李某(张某之妻)、王某、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有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能依约清偿。2015年7月7日,农行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张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由三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于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明确“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法院依判决书中确定内容,将保证人王某银行账户中42000元存款强制执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请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42000元存款及利息。

  案例分析:

  第一,虽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顺序存在先后,但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担保法解释》亦未规定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已经履行了清偿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将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一起诉至法院后,还要求分次诉讼,不仅会造成保证人诉累,还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直接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某、赵某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各自承担约定或均等的清偿责任,既未违反担保法规定的主张权利的先后顺序:先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就不能受偿部分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更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第二,向债权人农行履行保证债务42000元的保证人王某对债务人张某享有追偿权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其于追偿权的范围内发生的法定债权移转,效力与债权让与相同。在本案中,也就是王某履行保证债务42000元后,农行对张某的相应的42000元债权移转至王某。

  对于张某而言,其向农行所作10万元借款,当然为其债务,其妻李某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对该债务予以担保,表明李某对该债务知情并同意。是故,抛开李某保证人身份不谈,上述10万元借款亦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原本农行享有的剩余42000元债权因债权移转,而成为张某与李某对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张某、李某共同清偿,王某将其二人列为共同被告无可厚非。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之后,就意味着追偿权的范围发生了法定的债权转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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