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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

2021-08-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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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碰到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例如面对违建建筑的时候,在进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违建建筑的主人迟迟不进行拆除工作。那么为了行政工作的进行,行政机关会采取强制执行,破拆违建。那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行政机关执行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尽早的去履行相关的业务。若是未能尽早的履行,也需要向行政机关进行报备。若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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