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试用期是两个月,但不到一个月我就找到了辞职的理由。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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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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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的理由可以写对工作内容或者工作环境与预期不相符,或者做的工作内容和约定的工作内容相差很大等。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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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解除
劳动关系,你在试用期内提交了辞职表是可以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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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