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可不仅仅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很多人可能对此会有误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介绍一下医疗事故责任包括那几种,分别如何处罚呢?
案情介绍
多年前王女士因膝盖无法活动到某医院接受全麻下行右膝关节置换术。出院后不久,手术的位置发生了感染,此后多次住院治疗,花了20多万余元的治疗费。不堪负重的王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是由于医院医师在她术前检查出现异常后,未做进一步检查、消炎等,强行为她实施置换手术,导致术后感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医院则认为术前该注意的都注意到了,是王女士自身基础疾病导致感染,拒不承认自己有错。
此案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
经鉴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C级(次要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4.8万余元。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医疗事故责任也无外乎这三种。
1、民事责任主体,其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存在过错,客观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客体是侵害患者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
3、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除此之外,该条例五十六条至五十九条均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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