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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2020-04-10 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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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说通知解除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更为方便快捷,而且在终止合同后将不负违约责任,但是通知解除合同却也意味着没有法律确认的效力。那么大家知道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案情介绍:

  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方式向甲供货,甲随后预付了部分货款。后虽经甲多次催促,乙仍怠于履行发货义务。最终,甲与乙经电话协商,约定X日中午12时前,保证货物送到甲处,否则,甲可以解除合同。X日中午12时,货物未按时送到,甲随即电话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在电话中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不置可否。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不以司法确认为生效要件。即便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本质仍为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解除。也就是说,在这里,起诉行为事实上是一种通知解除行为。

  在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时点为X日中午12时过后不久,甲向乙电话告知解除合同时。对这个基本事实进行确认,能够规避潜在诉讼风险。如果将诉讼请求设置为A,则可能被认为意味着甲自认放弃了X日中午12时的那次电话通知解除,也放弃了对该次解除效力的确认,而将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延后至起诉之时。

  如果乙在X+1日径行发货,履行合同义务。则甲将遭受极高的败诉风险。

  站在不同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节点来审查整个交易,会对整个交易的合同效力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而诉讼请求的设置,某种程度代表了原告对该时间点的自认。

  站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点为X日中午12时来看(对应诉讼请求方案B,C),即便乙于X+1日,抑或哪怕于X+0.5日发货,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则甲不必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同时可以要求乙返还预付货款。

  站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点为起诉之时来看(对应诉讼请求方案A),如果乙于X+1日发货,则由于甲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乙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倾向于维护交易现状,促成交易的倾向来看,极有可能被认为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反而导致合同无法解除,最终导致败诉,甲不得不接受该批货物,并支付相应对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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