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大棚子。2017年底,统计显示需要征地。地面作物胡荽于2017年8月初至2018年8月初租赁。没有书面合同,但只是口头合同。到目前为止,没有土地征用。然而,据说土地征用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如何处理青苗补偿?根据以前的统计,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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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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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报省级政府批准,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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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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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