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期限

2021-08-17 15: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行政诉讼是指依照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诉讼的行为。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般包括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对于普通人来说,对于行政管辖还是会有一点模糊。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那么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期限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期限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内容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期限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的期限是要遵循的,如果过了时间,有些案件会选择放弃审理,有些还可以申请后再审理。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还是遵循时间。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