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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2021-08-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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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与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一样,到法院起诉,都要了解一下法院的管辖权,或者是案件的管辖范围。那么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的权限的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属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依审判在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

  三、行政诉讼法院怎么确定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的法律知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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