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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

2022-06-2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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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受伤,这时员工是可以通过工伤认定来主张工伤赔偿的,那么,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6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诉解释81条)

  【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诉解释81条)

  【延长审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多达12类,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合同、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工伤认定直接关乎职工工伤能否得到赔偿,因此,发生工伤的员工要对此多加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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