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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2020-04-13 15: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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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那么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第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民事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民事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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