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司法鉴定程序中需要履行回避义务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中相关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履行回避义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1、审判人员:《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4、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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