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用司法鉴定报告指代了司法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其实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有差别的。那么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什么差别?鉴定意见书有些什么法律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性质不同
(1)司法鉴定报告书:实践中归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别。
(1)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
2、要求不同
(1)司法鉴定报告书: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回“记录”,更侧重于鉴定人检测的客观数据,反映的是鉴定人以专业技能获得的客观结论,通常没有涉及到鉴定人的主观意见。
(2)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更侧重于鉴定人的专业判断意见,反映的是鉴定人的主观观点。
3、特点不同
(1)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前提下,鉴定人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只是定罪量刑的参考,而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法答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在经过依法审查、质证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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