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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2020-04-15 1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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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产权等诉讼中经常遇到专业性事实问题的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如果不质证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那么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1、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材料有问题,鉴定报告一般也有问题。围绕鉴定材料的质证一般包括:

  (1)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鉴定材料提取、收集过程有瑕疵;

  (3)鉴定材料未经公证、验证、质证等。

  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2、鉴定机构选择

  选择鉴定机构是一个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一般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于选择鉴定机构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剥夺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可以成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理由。

  3、鉴定程序

  (1)鉴定人回避。如果有证据表明鉴定人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事由,则鉴定报告不能采信。

  (2)鉴定机构回避。有些鉴定机构不仅从事鉴定业务,还从事技术咨询、专利代理等业务。因此,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也是该鉴定机构的客户,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有判决因此否定鉴定报告,也是可以理解的。

  (3)通知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过程。有当事人提出,鉴定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直接出具鉴定报告,剥夺其程序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4、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否则鉴定报告不能采信。

  5、越权鉴定

  鉴定报告只能作事实判断,不能作法律判断。有些鉴定报告认为:“X X信息构成商业秘密”、“X X软件抄袭XXX软件”、“XX侵犯了XXX的商业秘密”,均超出了事实判断的范围。

  6、鉴定意见科学性

  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分析鉴定报告也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要结合技术领域,运用技术原理,对鉴定报告进行专业解读。

  7、鉴定意见关联性

  即鉴定意见与申请鉴定的范围是否一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法律影响。

  8、鉴定人不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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