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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么改过失致人死亡

2021-08-10 22: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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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法律也在为我们保驾护航,例如民法就是保障我们民事权利,刑法保障的是当我们受到不法侵害的利器等等。我们通常会将法律中两个罪名容易混淆,例如交通肇事罪以及危害交通安全罪等等。过失致人死亡也会跟故意伤害罪混淆。关于故意伤害罪怎么改过失致人死亡?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怎么改过失致人死亡

  不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都是司法机关根据现实情况下做出的判断。两者有区分。不能随意转换。

  二、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死的现实争议

  2015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朋友岳某某等人在保定市清苑区某足疗店内饮酒时(二人均大量饮酒),樊某某与岳在海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抓扯到一起。被人拦开后,樊某某离开足疗店,岳某某见樊某某离开后从后门追赶。岳某某在马路上追上樊某某,樊某某转身击打岳某某肩头一拳,致岳某某跌倒在地,造成岳某某在酒后基础上,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而死亡。樊某某同随后赶来的岳某某妻子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后离开现场。樊某某得知岳某某死亡后,于当日8时许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以樊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则坚持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本案不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岳某某大量饮酒后,仍用拳击打岳某某肩膀,致对方跌倒后死亡,其行为对后果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本案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致死)。刑法中并没有单设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只是笼统的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出乎意料的(即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从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仅仅是用拳头击打岳某某肩头可以看出樊某某并没有伤害岳某某致其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三、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故意伤害罪怎么改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内容。致人死亡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不仅侵犯到了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益,还违背刑法的目的---保护人民。若您对于这方面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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