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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

2021-09-0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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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因为一些大型的设施的建设征收土地的话,往往都是有相应的补偿的,这些大型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征收土地都要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并且要做好相应人员的住所的解决。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

  针对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的相关规定如下:

  1、分配对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4、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要的因素是户口。既然户口已经迁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

  二、拆迁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3、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三、拆迁评估价格怎样的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征地补偿迁入户口怎么分配的相关内容,土地如果被征收的话,往往会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的解决。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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