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出现登记变更与注销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等情形,需要到原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及法律依据如下:
1.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登记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3.登记的变更与注销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抵押贷款担保人需要查征信。找法网提醒您,若是担保人的征信不符合银行的要求,那么此次担保贷款是会被拒绝的。比如担保人的征信里面显示担保人代偿的字样,银行就基本不会批贷。另外,做了别人的担保人之后,若是对方逾期还款或是故意不还款,担保人会被银行催款,而且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上会显示详细的贷款信息,包含借款人姓名、放款银行、放款金额、贷款期限、到期时间、剩余金额等。
房屋抵押权证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种类中的“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