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2021-02-19 1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合同条款就是当事人之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但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那么合同条款无效。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下列合同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二、合同条款的类型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三、合同条款的整体特征

  正文与附件作为合同文本的整体结构内容时,它们共同表现出了以下三个特征:结构均衡、适从交易、贯通全文。

  结构均衡特征是指不论合同文本使用于何种交易,它的整体结构应是相互衔接,并且是相互补充的。相互衔接是指正文与附件之间存在的依据是有机相连,不是无故而生。其内容是互补性的,而不是重复的。通过互补对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完善与明确。

  适从交易特征是指合同结构的简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实际特征而定的。换句话说,合同结构服从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复杂时,合同结构就复杂;反之,则简单。  贯通全文特征是指合同正文与附件的文字用词要语意一致,绝无丝毫异议。同时描述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在正文与附件中具有严格的一致性。该特征决定了撰稿人或多个撰稿人的工作规范,尤其多个撰稿人存在时,对总审校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项特征提出的问题若不能保证,谈判就会失去目标或完成不了谈判任务。即便表面上完成了谈判,执行中也会重燃战火。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的条款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是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