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的规定法律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在许可过程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规定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要素一般应当包含许可使用商标的内容、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许可使用种类等条款。
找法网提醒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使用许可人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署后便可生效。
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