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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020-06-0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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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一般就是想要继续实施但是因为其它外界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实施,而犯罪中止就是犯罪过程中自己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事实。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区分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翠因吸毒成瘾,为筹措毒资,便在琼海市嘉积镇上踩点伺机作案。2010年2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翠步行至嘉积镇加祥街华美商店时,发现该店里只有刘翠莲、李云2名妇女,便走进商店里佯装要买东西,然后趁刘翠莲走到商店后面拿东西之际,拿起商店电脑桌上的一把仿真玩具手枪对准李云并威胁说“你要钱还是要命”,李云被吓了一跳,然后说“别用枪指着我问我要钱还是要命”,被告人李翠看见被害人并没有被吓到,只好放弃了继续威胁被害人要钱的做法,说“阿婆,我是跟你开玩笑的”,然后丢下玩具手枪走出该商店。随后,被告人李翠走到华美商店对面观察王维标停放在该商店门口的一辆未锁安全锁的125型二轮摩托车,并趁无人注意之机迅速用手拔断该摩托车电源线,将该车推离现场约5米,然后骑上该摩托车准备启动逃离现场。此时,刘翠莲发现摩托车被盗,就从华美商店跑出来抓住李翠并大声喊“抓贼”。被告人李翠于是将该摩托车放倒在地上,然后对着刘翠莲的手臂连打几拳,迫使刘翠莲松手后逃走,随后被周围群众追赶并抓获。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6元。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翠先是以威胁方法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抢劫未遂;被告人李翠在抢劫未遂后又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16元的摩托车,并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被告人李翠在本次犯罪中也未劫取到财物,属抢劫未遂。

  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犯罪中止则表现为能为而不欲为,即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完成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反之,如果当时的环境、条件,客观上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在本次犯罪中,被告人显然属于上述情形,即犯罪中止。被告人在抢劫中止后,又盗窃他人财物,并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但在本次盗窃活动中,其盗窃的财物价值未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又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不符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转化抢劫罪情形,该行为仅属一般盗窃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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