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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2020-06-1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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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一般是指鸦片、海洛因以及大麻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等,而且不同种类和不同重量的毒品,最后量刑结果都不同。那么大家知道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情介绍: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海斌、倪邦福、石小龙、吴传贵、周杰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海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朱海斌在庭审中辩称丢弃的140余克K粉应予扣除;其辩护人认为被扔弃的部分成品是否为K粉无相关的毒品检验报告予以证实。被告人石小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石小龙庭审中辩称丢弃的140余克K粉应予扣除;其辩护人认为前期制造的250余克非真正的K粉,应予扣除。被告人吴传贵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辩解对丢弃的部分应否计入毒品数额存在疑问。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朱海斌等人出于牟取暴利的目的,相约制造毒品氯胺酮,朱海斌还专门学习了制造方法,并邮购了制造氯胺酮的原材料,其他被告人购买了制造氯胺酮所需的无水乙醇(酒精)、盐酸、电子天平秤等工具和物品。虽然制造氯胺酮前期均以失败告终,没有制造出法律要求的毒品,但因朱海斌等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后续制毒成功的结果说明该行为可以制造出毒品,制毒失败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具体的量刑数额,应当按照朱海斌等人的制毒方法,结合购买的制毒原材料数量(500克氯胺酮碱),推算出可能制造出的毒品,并扣除后来制造出的150克K粉,以此确定既遂犯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然后依照未遂的处罚原则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朱海斌等人初期从武汉“小李”处购得制造K粉的原材料氯胺酮碱,但因技术、制造方法等问题,制造出来的250余克成品普遍较差,在色泽、味道、功效等方面均不像K粉,其中的140余克被丢弃,其余被吸食,成品全部灭失;提供制毒原料的“小李”身份不明,致使制毒原料也无法提取和送检鉴定;然而各被告人对于前期的制毒行为完全供认,多名证人证实前期从朱海斌等人处购买过K粉吸食,因此,在缺乏毒品鉴定结果不能确定其是否制造出毒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浦江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朱海斌等人初期制造出来的所谓250余克成品“K”粉认定为制造毒品罪(未遂)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也是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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