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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如何定性

2020-06-1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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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己刑事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名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律师一般需要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大家知道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如何定性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30日,顾某、李某某因“色诱”盗窃先后被抓获,同年6月8日,孙某在湖北省沙洋县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李某某、顾某、孙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如何定性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顾某、孙某及其他们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某成立未遂,被害人陈某某没有看见李某某拿钱,而认为是顾某偷的,且顾某、孙某也没有亲眼看见李某某拿了钱,并且对被盗金额的供述也不一致;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积极退赃,已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3000元退缴,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辩护人对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可,要求辩护律师从盗窃既遂但具有若干从轻情节的角度进行辩护。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顾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顾某、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顾某、孙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的作用略小于其他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因被告人李某某明确拒绝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提出的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如何定性”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法院将不予采信。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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