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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能否非货币出资?

2020-06-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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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成立和运转都离不开资金,因此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有合伙人的出资,那么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能否非货币出资?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能否非货币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是非货币出资,出资方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能否非货币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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