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分为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超过规定日期验收、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等。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找法网提醒您,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的责任: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的,主张一方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理分析中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