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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

2020-06-1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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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

  1、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必须就检察建议承担如下证明责任:

  (1)检察建议的对象属于“法定领域”。即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必须发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

  (2)被告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3)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4)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5)已经作出检察建议。

  2、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一旦检察建议在法律上成立,行政机关即负有没有“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对于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此时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如同行政私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一样,行政机关应当就其“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提交证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一个例外,其法理是对否定性事实的举证不能。因此,在检察机关提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具有客观不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应当转移到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承担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明责任。

  在此基础上,由法院作合法性审查。关于行政机关就“不依法履行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有以下两个问题尚需要注意:

  (1)若行政机关以已经回复了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为理由,主张其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应当负有提供“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继续存在的证据。

  (2)程序上履行了但实体上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与前(1)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关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危害结果,而是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要求是否达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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