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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是怎样的?

2020-06-1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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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种诉讼方式,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最后的利益是归属于社会共同所有。那么大家知道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确认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意味着从法律权利角度厘清了环境资源生态法与民法物权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的界限。任何一个理性的当事人在其纠纷诉诸法院之前,均须进行一番成本收益分析,并根据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诉讼受益越小,当事人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小。

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是怎样的?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别于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公益诉讼,要求国家和社会分担诉讼费用。从本质上讲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公共利益与自身私人利益相比较,较少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青睐。但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坚持“败诉方负担”诉讼成本原则。因为被告对环境的加害行为不仅造成了对于环境的损害结果,而且亦导致了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及相应诉讼费用的发生,即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及其相应的费用是被告对环境的加害行为延伸和衍生的结果,由被告自己承担其加害行为所延伸和衍生出的诉讼费用理所当然。在“败诉方负担”规则之下,败诉被告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诉讼成本,还必须承担胜诉原告的诉讼成本,从而将全部诉讼成本归于败诉被告一方承担。也即“败诉方负担”规则大大增加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其在计算违法行为的全部成本时,不得不考虑潜在原告的诉讼成本,并据此作出最理性的行为选择,“行为矫正”功能由此得以实现。败诉方负担规则还激励着原告律师尽量避免代理无谓的或骚扰性诉讼,因为“案件一旦败诉,律师将承担丧失其律师费用的风险,由此激励律师只代理有正当理由的案件。

  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在《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强调,“生活资源之变动,有享有之一面,有涉及权利、法益,亦有涉及自由资源者,范围广泛”;民法以生活资源为本位,生活资源主要包括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权利是民法提供完整保护的资源,法益是民法提供局部保护的资源,自由资源是纳入民法范畴但却不为民法所保护或民法对其放任自流的特定资源(如公海、荒山之兽等)。公益性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价值追求。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还体现在诉讼利益的归属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利益应当归于社会,而不能归于任何组织或个人。而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利益一般归于为利益受损的原告方。如果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效益被广为分享,个人的收益往往比较小,每个人就有可能搭其他执法者的便车。其结果是任何人都没有充分的激励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总体上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被告方的违法成本的增加,促使“行为矫正”。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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