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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如何衔接协调

2020-06-12 18: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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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一般诉讼的方式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申请等,对由于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那么大家知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如何衔接协调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如何衔接协调

  1、统一并固定线索移送方式,确保线索及时准确移送。

  线索是案件之源。针对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滤不恰当、移送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建立起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移送机制应该是常态的且运转有效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如何衔接协调

  2、加强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协同,及时完善证据体系。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侵权事实调查是起诉的前提和根基。案件调查根据立案阶段不同,可以在刑事侦查环节展开,也可能在刑事审查起诉环节启动。不论在哪个环节,都会涉及调查与侦查的协同问题。为做好公益诉讼的前期准备,与刑事侦查的协同要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建议在环境资源类、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公益诉讼部门应启动联络机制提前介入。对成案可能性较大的,要协调侦查机关预先做好定性定量尤其是损害量化方面的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同步立案调查的,应与侦查机关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共享信息。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同样要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调取相关材料等。

  3、加强调查与起诉的衔接,确保诉得出判得下。

  调查与起诉衔接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引导调查与补查。二是快速办理快速移送起诉。三是确保刑民起诉同步。四是及时告知重要的程序性事项。

  4、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理顺诉讼机制。

  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后,还需要继续跟进审判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并履行相应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对受损法益的及时修复和保护。这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向法院了解判决执行情况,对不依法执行或执行修复效果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5、准确审慎适用逮捕措施,注意与生态修复的衔接。

  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至移送起诉之前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介入后经协商,侵权人向检察机关承诺表示将积极承担侵权责任如复垦复绿、增殖放流等,但在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往往因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或由检察机关、法院直接决定逮捕,导致当事人被收押而无法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此,建议把是否有利于生态修复执行作为适用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强制措施的运用上宜审慎稳妥,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为社会公益及时得到修复创造有利条件。

  6、上下联动接力起诉,形成诉讼合力。

  就审批指导来讲,上级检察院要大力支持下级检察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同时,要注意实施精准指导,对由下级检察院起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尽量派员出庭支持起诉人的诉求和意见。起诉一体主要针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言。对不宜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适宜上级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下级检察院要及时层报。上级检察院要带头办理大要案件。决定立案的,下级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材料迅速移送;必要时,下级检察院应协助调查起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如何衔接协调”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衔接协调一定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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