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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2020-06-12 18: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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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顾名思义就是造成损害的一方对有损害的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符合《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制度的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形式,民事公益诉讼是其实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应遵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主要规定的是预防性责任,从而避开了赔偿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及分配难题。即使是赔礼道歉责任,亦可以与受害人的不特定性相契合,不存在现实履行的障碍。事实上,即使在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后,如何分配和管理惩罚性赔偿金仍然是让检察机关极为头疼、待解的问题。

  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

  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出了赔偿范围。因此,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立场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就法律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请求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因此,不能以法律并未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为由,反证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的双重责任问题

  在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大多数法院要么只是判令惩罚性赔偿交至检察机关,要么明确要求惩罚性赔偿上缴国库。即使法院只是判令惩罚性赔偿交至检察机关,并未明确要求上缴国库,但是从检察机关的国家机关性质可知,这部分交至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的最终归属仍然是国库。因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已经在事实上具有罚金的形式和性质。加之几乎所有的法院在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均会对刑事被告施加了罚金附加刑,因此,刑事被告无疑在罚金刑层面承担了双重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确实具有惩罚、威慑的功能。但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罚、威慑功能应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惩罚、威慑功能相协调。无视法律原理和现行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的盲目扩张,不仅侵害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也是对行为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虽然惩罚性赔偿却有惩罚以及威慑的作用,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也极容易存在双重责任问题。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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