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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0-06-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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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机关单位以及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大家知道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关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即应纳入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实质标准。第一种观点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限定为三类:一类是污染环境案件,一类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一类是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无论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抑或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均应将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看,该条采取的是“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立法模式。正如有学者指出,“具体列举”有利于给公益诉讼行为以具体指导,而“概括规定”又避免了“具体列举”所可能带来的“挂一漏万”,但在解释上,“具体列举”的事项应能为“概括规定”所涵盖,因此“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只有在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才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仅仅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公益诉讼案件。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不仅已得到地方法院的支持,也已获得最高法院的肯定。前者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即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原告起诉的事由是否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明确将“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适用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不过是将人数“众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形式标准。也就是说,在把握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时,应从是否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众多消费者”,不能简单以人数作为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虽然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但并不意味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其二,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数“众多”作为认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标准,因此所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自然既包括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也应包括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就此而言,不宜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理解为实际受侵害的消费者在人数上“众多”,而应理解为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有受侵害的风险,似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损害公共利益。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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