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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2020-06-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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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对于青海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等设立的消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大家知道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消费公益诉讼最初大多仅以“禁令诉讼”或称“不作为诉讼”为限,这被称为纯粹型公益诉讼。不过,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也得到发展,不仅不作为之诉的形式更加多样,而且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也已获得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承认。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根据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在类型上被分为三种,即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以及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1、团体不作为之诉。在德国法上,消费领域存在三种经典的团体不作为之诉:一是竞争者、促进工商业利益或独立职业者利益的团体、消费者团体、工商业和手工业者协会可以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7条的非法商业行为行使排除请求权,并在非法商业行为有重复发生的危险时,可以行使不作为请求权;二是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用、或者建议使用根据《民法典》第307至309条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的行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且对于建议使用一般商业条款的行为,还可以附带行使撤销请求权;三是依《不作为之诉法》第2条提起的团体不作为之诉,对于除了使用和建议使用无效商业条款之外的其他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有关团体可以为消费者利益行使不作为请求权,且如果商业企业的违法行为是由其雇员或者委托人进行的,有关团体同样可以针对企业所有人行使不作为请求权。

  2、团体损害赔偿之诉。德国2002年修改后的《法律咨询法》第3条第8款规定,消费者中心或其他受政府资助的消费者团体,于其业务范围内,在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时,除可提供消费者于法院外的法律咨询服务外,还可以就消费者的债权,以收取为目的而受让该债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便在扩散性或小额损害之情形下能够促进权利的实现。消费者保护团体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基于消费者的授权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德国200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引入了所谓“撇去不法收益之诉”。根据该条规定,就故意从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7条的商业行为,并且基于大量消费者的负担而获益的行为人,经该法第8条第3款第2-4项授权行使不作为请求权的主体,即符合条件的工商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者协会等团体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将不法收益上交联邦财政。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提供的并非一种利益补偿机制,而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机制。因此团体提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资格不是来自消费者个人请求权的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团体自身的请求权;团体提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胜诉所得,不是返还受害者个人,而是直接上交国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相关规定来看,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包括不作为之诉、团体损害赔偿之诉以及撇去不法之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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