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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何种原则

2020-06-15 1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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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可知,对于污染环境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相关机关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大家知道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何种原则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何种原则

  通过总结地方立法实践和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经验,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何种原则

  合法性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2018年5月1日,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将公益诉讼范围从物质领域拓展到精神层面和意识形态领域,奠定了当前公益诉讼范围“4+1”的格局。令人关注的是两个诉讼法在确定4个范围的时候都使用了“等”字。这为各地对“4+1”范围外的案件进行探索提供了立法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全文两处提到公益诉讼,这为今后检察机关积极担当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责、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别是在拓展公益诉讼范围上,需要从理论上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监督力量的一种,需要在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理性、全面地思考和探讨公益诉讼的适当范围,找准保护公共利益和合理行使检察权的平衡点。

  积极性原则。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公共利益也是人民的利益,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公益保护的职责。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监督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发挥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好公共利益。

  稳妥性原则。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4+1”格局。把现有的案件范围内的案件抓好抓实,是当前的首要工作。在抓好这些案件的同时,对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探索要把握稳妥、慎重的原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何种原则”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拓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应当坚持合法性以及稳妥性等四种原则。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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