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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审查哪些内容

2020-06-15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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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一般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虽然二者的被诉对象存在区别,但是提起诉讼的主体都包含检察机关。那么大家知道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审查哪些内容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审查哪些内容

  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审查哪些内容

  1、审查内容。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2、讨论及审批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终结的,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审查期限。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平时工作中发现政府机构有违法行为,其可以提出检查意见,如果政府机构没有处理,在回复期满后两个月内,检察院应该发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审查的时候,重点看政府机构行为和公共利益受损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审查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以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状态等内容。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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