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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2020-06-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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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发展改革的深化以及消费者保护权益意识的增强,虽然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有所增加,但是金融消费纠纷的数量也在逐步上升。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1、灵活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含义。首先,在现行立法框架下,金融消费者目前宜确定在“自然人”的范围内,是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其次,由于在金融领域中“生活消费”与“非生活消费”难以精确界定,有必要考虑到新时代新型消费形式的需求,将所有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都界定为金融消费者,而无需考虑投资理财与个体生活之间的关系。第三,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关系中应具备明显的“弱势”,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不一定表现为经济负担能力上的弱势,而更多应体现为信息掌握能力、专业操作能力方面的弱势。

如何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2、确定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组织,但目前符合该条件的组织全国范围内仅有30多个,无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形成有效保护。需通过修改立法,对金融消费公益诉讼领域的适格起诉主体范围进行扩张,形成消费者协会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组织)、检察机关和“一行两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三类起诉主体并存的模式。

  3、建立多元起诉主体之间的顺位协调机制。考虑到金融消费领域的专业性,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举证能力,因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可作为第一顺位,而消协组织可处于第二顺位。鉴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在无相关主体提起诉讼或建议相关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公益诉讼中也应遵守这一基本规则,居第三顺位。法定期间内不同顺位主体均对同一个案件提起诉讼,则以顺位在先的主体作为适格原告;当同一顺位不同主体提起诉讼时,按照民诉法一般原则,后立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审理即可。

  4、构造合理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提起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享有:第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政机关未查处金融机构损害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补偿公共利益的损害。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违法所得予以确定。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即原告有证据证明金融经营者对金融消费者有实际侵害或侵害危险时,为防止侵害的产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可以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禁止经营者为一定行为之诉。第三,人格权请求权。即当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5、完善程序性保障机制。第一,设立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第二,合理分配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6、将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审判结果纳入金融信用评价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对不特定的金融消费者的指引、保护和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惩罚、警示作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构造合理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出发。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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