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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额变更的条件

2021-08-1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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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其他方面。合同变更作为合同在实践的过程中会经常碰到的情形,法律同时也对该合同变更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合同标的额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合同标的额变更的条件

  合同金额变更属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

  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金额。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

  ②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

  ③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关系的全部变更。

  ④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

  ⑤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仅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合同原有内容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遵循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事件。在合同变更中,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事件则包括依裁判变更和依法律规定变更,以下分而述之。

  1.依法律行为变更

  (1)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

  合同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地可以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

  (2)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形成权的行使即为此种情形之著例,另外,如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了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变更合同,则当此情形出现时,一方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虽无法律支持,但在其执意变更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依裁判变更

  依裁判变更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最终是否变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决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裁判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二)是违约金的变更。如允许违约金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而无法调整,有可能使违约金被滥用而有违合同正义的理念。因此规定了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此特定情况有两种:其一,承租人自行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可以请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其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以上减少租金、延长租期以及不支付租金都是法律规定的可请求变更合同的情形 。

  (四)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非总能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此时合同无需解除,而是需要变更。另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条中虽未提及可变更合同,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实际上具有合同变更的效果 。

  (五)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依法律规定变更

  此处的依法律规定变更与上述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变更不同,而是指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无需当事人请求而当然地发生变更的效力。例如,当事人无免责事由而不履行债务时,原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此时的变更之所以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是基于债的同一性理论,具体而言,“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本来之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之场合)或者内容的变更(填补赔偿之场合),与本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 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来债的内容发生的变化当然属于合同变更,即依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标的额变更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作为合同的规定的内容,合同标的物也需要在法律规定下举行,绝对不允许不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情况发生。若你有其他问题,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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