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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能否变更投保人

2022-07-11 12: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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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的合同,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得到的是一个可以获得赔偿的机会,为将来的不测提供一份心理上的安全感和物质上的保障。那么,保险合同能否变更投保人?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合同能否变更投保人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

  (一)变更被保险人的需要有企业盖章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契约变更申请书》、含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变更清单、投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保险单原件;

  (二)增加被保险人的以上材料均需要,并需要准备增加被保险人的相应保费,增加的被保险人生效日期通常为客户提出批改申请的次日零时,具体以客户申请的日期为准,但该日期不能早于提出日期的次日;

  (三)减少被保险人的以上材料均需要,同时还要提供收款账号资料(开户名称应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保险合同能否变更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既包含保险责任条款,又包含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概念,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可见,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责任范围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属于保险事故。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言,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谈及保险责任,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就不存在保险责任。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可见,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三)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五)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六)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七)保险期限;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保险合同能否变更投保人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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