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死者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的财产凭证,死者的婚姻证明,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上均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加盖红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等;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或相关知情人员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户籍底档(派出所加盖红章);
4.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找法网提醒您,遗产继承公证的时间是十五天。在公证机构经审查后,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遗产继承公证去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比如遗产为房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