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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

2020-06-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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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驰名商标一般是“按需认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优先审查是否具有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如何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

  案情介绍:

  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948年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12月,与外经贸部脱钩,列为中央管理;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迄今已有81年历史。其中,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先后两次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如何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

  201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自2002年起将“华润”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其工厂门头、屋顶、公司宣传册等多处均突出使用“华润”、“华润针织”字样,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店装潢中突出使用“华润”、“华润针织”字样,将“东阳华润针织工艺有限公司”作为其网店名称。故,2017年10月,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第773121号“华润”驰名商标的权利、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认定驰名商标并取得较好结果,主要得益于三大因素:诉讼策略得当、证据准备到位、裁判思路独特。

  在确定本案具备驰名商标审查认定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第773121号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是否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2002年1月时,华润集团公司拥有第773121号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类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并综合考察了该枚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资本投资类服务与纺织领域的关联程度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

  由于“驰名商标”在我国曾经存在的种种乱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往往抱以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也正因此,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突破性意义,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和司法裁判者双方都有一定的启发性: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一方而言,在维权过程中,若权利人拥有多个权利基础,应当进行合理的搭配组合,在基于普通商标主张在相同或类似的类别上构成侵权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积极主张驰名商标的权利进行跨类保护,以实现保护力度的最大化。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应当明确存在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手段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重点应当考察认定驰名商标与否对原告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对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审查原则进行适用,一定需要重点考察驰名商标与原告合法权益之间的影响。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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