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于商品或者包装上等,违者面临高额罚款。那么大家如何理解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商业活动中,无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商标,还是介绍别人商标,都属禁止范围
在商业活动中,积极、主动而直接地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厂家等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的商标、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商场、超市等销售商、服务商在广告宣传中,在店牌、店堂告示等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转售或使用但由别人生产的商品及别人的商标。无论是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条文字义来看,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以上两类直接而积极、主动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形,都应当属于查禁范围。
2、商场超市陈列、展示商品是广告宣传方式吗
工商总局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是,对厂家在包装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进行陈列、展示的商场超市等销售商,工商标字〔2014〕81号文件既未明确其应承担违法责任,也未明确予以排除。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工商总局作出明确界定前,基层工商机关会有不同看法、不同做法。
3、对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能否适用《广告法》规制
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既属《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的查禁范围,也属新《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及第五十七条的查禁范围,属交叉竞合违法。执法实务中,选择适用《商标法》或者《广告法》都是可以的。不过,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所设行政处罚,明显重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因此,对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基层工商机关更可能适用《广告法》进行查处。
4、未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宣称“驰名商标”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
新《商标法》生效后,此类行为既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构成商标违法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属想象竞合违法。既可适用《商标法》实施处罚,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实施处罚。
当然,有些商标虽然尚未出现驰名商标个案保护情形,但确实在我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这种情况下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构成商标违法,但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理解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在商业活动中不管是介绍自己产品还是介绍他人产品都是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