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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以一则案例介绍

2020-06-18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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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特别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就可能产生纠纷,协商处理不了,可以找法院起诉处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保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保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案例回顾:

  朱某、欧阳、郑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14日,朱某向郑某借款,约定用几天就归还,郑某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欧阳转账5万元。9月15日,郑某又通过手机银行向欧阳转账15万元,欧阳在收到转账后均随即在朱某茶行通过POSE机刷卡将借款支付给朱某。9月19日,朱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郑某借给朱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朱某、欧阳分别在借款人处、保证人处签名按捺手印,因朱某未对上述借款予以偿还,欧阳亦未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2月5日,郑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其20万元及利息。

  欧阳辩称,其虽然承认郑某向其转账20万元,并且自己将20万元在朱某茶行POSE机刷卡向朱某完成交付,但自己并未为这笔借款担保,其提供担保的是另外一笔未实际履行的借款,故自己并不应该为这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欧阳偿还郑某借款20万元。

  后欧阳不服判决以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以及一审中未追加朱某为第三人属一审程序有误向法院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在进行审理后驳回欧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保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案例分析:

  1、朱某、欧阳、郑某三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朱某、欧阳、郑某三人签订的借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各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在借条上签字即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朱某与郑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欧阳与郑某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欧阳与郑某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故欧阳应对该笔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2、郑某利息损失的要求应如何认定?

  因朱某、欧阳、郑某三人的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朱某、欧阳可随时返还借款,郑某亦可随时要求欧阳或朱某偿还借款,但应给与其合理期限,郑某向法院起诉属主张债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向欧阳送达材料后,其在答辩期内未有还款行为,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自案件一审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债权人郑某要求保证人欧阳支付一审立案前的损失的诉求并不合理。

  3、应否追加朱某为第三人?

  对于欧阳主张未追加朱某为第三人程序违法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并不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样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郑某可将保证人欧阳单独列为被告,欧阳主张并不成立。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证合同发生纠纷,要根据纠纷的类型、保证的方式并结合事实、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认定。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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